|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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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350,416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3,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03元,由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