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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8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8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6373.61元(57967.01元×80%=46373.61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934.71元,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4438.90元。上述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4780.21元(57967.01元×60%),扣除上诉人已经垫付的1934.71元,上诉人还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2845.5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31元,减半收取599.66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31元,由上诉人***负担959.3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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