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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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959,589.52元; 二、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为260,728.57元,及以1,941,78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逾期利息损失中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30,309元,由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