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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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741元、住院伙食费13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63,28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在强制保险内赔偿)、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5,856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电动车损失费980元、鉴定费2,85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4,638.6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30元及现金12,000元相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8,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7元,减半收取2,25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综合上述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98,062.1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原告***返还被告***6,576.50元,由被告支付被告账户,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