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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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永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皮美华各项损失53038.7元,向被告王大明支付22605.37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