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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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