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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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钛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月20日为134850元,之后的欠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建湖县湖中路东侧明珠路南侧1幢901、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房地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7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97475元,由被告永林油脂公司、永林废品回收公司、信锐公司、永林国际酒店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19747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9747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640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