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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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666.64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375%计算。被告***支付的本息总额不超过729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