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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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640元; 二、被告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以70,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计841.5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611.50元,由被告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