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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雄睿物流有限公司
金华金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望江东路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望江东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款43362.8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雄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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