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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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栖霞市瑞正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瑞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10662.9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3768.02元(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栖霞市瑞正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4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