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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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4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合计7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35元,原告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9,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