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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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辽G×××××(辽G×××××)号车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36775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自赔付原告***上述保险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向津A×××××号车投保交强险财产无责限额内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6.32元,减半收取3408.1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诉讼费收款人: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