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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
营口润金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省富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04416.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租金20441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1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四项诉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对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ZZPCLSB4HJ092659的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LA996RAC1J1PHY472的苏化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元,保全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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