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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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金雨鸿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宇方机器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水金雨鸿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36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47元,由被告衡水金雨鸿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