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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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贷款余额8042.3元、利息567.77元、罚息1861.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快e贷”借款合同》和《“借贷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清为止,年利率以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