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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及分红款合计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5年12月1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6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