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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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鸿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平顶山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355039.95元、保证金200000元共计555039.95元及利息(利息以555039.95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变更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平顶山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987304.7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450元,由平顶山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225元,***负担28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顶山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3元,由平顶山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9825元,***负担6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