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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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湖口县伟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 九江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000元(已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77,470.95元,向被告九江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返还其多垫付的费用56,324.8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6元,由被告九江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5,214元,由原告***负担412元。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九江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