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宏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庆宏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贷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2019年10月24日前利息为128,346.80元、罚息299,855.21元、复利16,016.58元;2019年10月24日后的罚息以本金295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5%乘以150%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复利以应收利息128,34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乘以150%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庆宏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3,954元,公告送达费700元,由大庆宏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