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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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盛达环保科技集团(庆云)有限公司 德州约基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山东约基重工有限公司 北京约基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约基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3.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2019年9月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约基重工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环盛达环保科技集团(庆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约基重工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环盛达环保科技集团(庆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州约基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三、驳回原告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德州约基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约基重工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环盛达环保科技集团(庆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30元,原告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