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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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友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7,561元、护理费47,561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8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1,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467,484元,共计812,986元的30%,实际赔偿243,89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9元,减半收取3,154.5元,原告***负担2,24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91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