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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宝德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曲周县东力运输有限公司
曲周县力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2000元,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12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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