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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沧州市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91064.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元,减半收取计1778.5元,由原告***负担125.5元,由被告***负担1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