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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车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102民初67号

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车务段。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王志鹏,该段段长。

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单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车务段、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没有按照要求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尚立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史博

书记员关欣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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