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桦甸市新业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的2020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