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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反诉原告)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8931元;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813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63.27元,由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2932.73元。 反诉费11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22.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6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