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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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弘业峥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74元,由山东信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8元,由山东信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