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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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支付货款840348元; 三、驳回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74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4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16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负担1650元,被上诉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鉴定费172941元,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被上诉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864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