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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菏泽万福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
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1594.64元整;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2755.20元整,二项合计274349.84元整。

二、被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菏泽万福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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