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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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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9)粤0981执保63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州支行、黄小玲、周培奕、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小玲、周培奕、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1民初26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周培奕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20×××75)、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分理处的账户(账号:80×××4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的账户(账号:62×××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州光明支行的账户(账号:43×××_1、3148129980100093817_156_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信用卡中心的账户(账号:53×××18_156_1)、中国银行茂名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67×××08CNY0)限额55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分别实际冻结金额为18007.40元、597.85元、964.27元、2017.99元、0元、362.09元、2270.33元;

二、对被申请人黄小玲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20×××4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团结支行的账户(账号:62×××7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桂圆支行的账户(账号:20×××95)、中国银行茂名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68×××12CNY0)限额55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分别实际冻结金额为2542.53元、160.07元、820.61元、174.29元;

三、对被申请人黄小玲开设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bd9bcc460ff94b50@wx.tenpay.com)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截至2019年7月31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705.17元;

四、对被申请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茂名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20×××38)限额55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止,截至2019年8月2日止分别实际冻结金额为32230.24元、115.26元;

五、对被申请人周培奕(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高州市桂圆路33号康泰都市B17幢160房【不动产证明号:粤(2017)高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958号】进行查封保全,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

六、对被申请人黄小玲位于高州市荔枝圩河西路90号金鸿莉莱江城2栋2902号房(证号:00019389)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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