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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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7334.86元,共计217334.86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原告***负担863.04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负担2089.96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