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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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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75031.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商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5150101040******)。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丧葬费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0.88元,减半收取5365.44元,由原告***、***负担2533.76元,被告***负担283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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