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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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31885.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2831885.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代理费120000元; 三、连城中健特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连城中健特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连城县食品加工区的在建工程依法享有抵押权[闽(2019)连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684号,被担保债权数额300万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800元,由被告***负担16802.52元,由原告***负担997.4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