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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 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90000元、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533055.25元,本息共计1323055.25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5‰支付从2020年5月2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对被告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盐边县××镇××村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内的螺旋溜槽54套、球磨机3台、磁选机7台、隔渣筛2套、渣浆泵2台、潜水泵1台、深井泵1台、沙泵4台、电机18台、变压器2台、给矿机1台、装载机1台、破碎锤1台、挖掘机1台、分级机1台)的变现价值在上述一条确定的贷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赔偿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对被告***、***承担的上述一条确定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7元,减半收取8354元,由被告***、***、***、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