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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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 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截至2020年5月18日的利息62835.37元,本息共计1262835.37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5‰支付从2020年5月1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承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对被告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盐边县××镇××村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内的螺旋溜槽87套、球磨机4台、高梯度磁选机2台)的变现价值在上述一、二条确定的贷款本息、赔偿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对被告***、***承担的上述一、二条确定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被告***、***、***、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