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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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8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