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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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吉胜重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朝阳吉胜运输有限公司 朝阳永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27,154元,给付原告***施救费10,000元、评估费5,500元,合计人民币142,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