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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355844.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7元,由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