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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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5923.964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70元,反诉费16,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00,000元,共计960,801元,由原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6,480.6元,被告吉安市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3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