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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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利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卖房协议》于2021年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000元,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