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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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优惠房款302910元; 二、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款本金3029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305795元,给付标的302910元,占争议标的的99.06%,案件受理费5886.93元,本院减半收取2943.4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98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06%,即2955.42元,由原告***负担0.94%,即2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