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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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索密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059.2元、利息440.6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按年利率19.425%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VFAC5AD3FK001281的北京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