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3819号关于第24519170号“VIP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4519170号“VIPStar”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