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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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融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夏融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费1268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夏融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宁夏融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6元,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