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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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451873.7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98元,减半收取计377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749元,由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