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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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省恒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止为193474.51元,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省恒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恒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恒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