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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184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的78492.95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承担743元,被上诉人***承担503元。鉴定费3120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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