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第三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916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9168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月利1.2%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元,由被告***、***、***负担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