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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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泉市天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佰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市旅游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龙泉市天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房款80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龙泉市天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85元,由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